九游官方链接学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学费的收缴和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办学资金来源,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三条 学生所缴学费是学院财政资金的重要部分,是学院维持正常教学活动的经济基础,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系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并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学费收缴工作是学院收入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各系等有关部门必须把学费收缴工作当作常规工作列入正常工作计划,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收费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按照国家和学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省物价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2.负责收费许可证的登记和年审,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接受物价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3.负责收费票据的统一领购、保管、使用和核销,负责学费资金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做好学费对账工作;
4.负责以学生基本信息数据库为依据建立学生收费管理数据库,负责提供学生缴费情况查询服务,定期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收费情况统计报表,及时通报收费进度,进行学生缴费情况分析;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认定学生缓缴学费、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各类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同时组织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健全大学生资助体系。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建立在校生学费管理数据库的基本信息,同时负责学生缴费注册工作。
第十条 各系是组织本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责任单位,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和辅导员层层负责制度,在学院收费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对学生缴费工作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时催缴学生欠交的学费;
2.会同学生工作处进行学生缓缴学费等资格的审查、认定;
3.就学生缴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
第三章 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
第十一条 学费的收取和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按学年收取。
第十二条 缴纳学费时间
(一)新生在入学报到时缴纳。
(二)老生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报到时缴纳,在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三条 学费缴纳方式
(一)银行卡缴纳:集中收费期间,学生到学院集中收费点用银行卡刷卡缴纳。
(二)现金缴纳:学生可直接到学校财务处以现金方式缴纳。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的学费缴纳
(一)学生因转专业或年级异动等原因使学籍有变更者,则根据新学籍所学专业或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经批准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或取得学籍后,按随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缓缴学费规定
第十五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确实不能缴清学费的学生,应当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交《九游官方链接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缓缴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学费的缓缴期限不能超过助学贷款到帐日。
第十六条 因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学生,应当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交《九游官方链接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当年九月三十日。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其学费的缓交,由各系、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现场办理。
第十八条 缓交受理程序
(一)各系在接受学生提交的《九游官方链接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后,应认真核实情况,经系主任签字批准后,形成《九游官方链接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将《九游官方链接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九游官方链接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统一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工处对上报的《九游官方链接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九游官方链接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在开学后第三周内将签字批准的《九游官方链接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送交学校财务处和各系。
(三)《九游官方链接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各系、学工处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九游官方链接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一式三份,各系、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各执一份。
第五章 无故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办理了学费缓交和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在缓交期间和助学贷款未到账之前,不视为欠费。
第二十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由财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共同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交手续欠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缓交期限的;
(三)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还清欠费的。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是指经辅导员、各系和学院主管部门认可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二十一条 无故欠费的处理:
(一)学院通过各系将欠费通知送达本人和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
(二)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取消上课资格;
(三)取消其评优、评奖的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四)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
(五)各系不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生档案,毕业证书,招生就业处不签发毕业生报到证。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系要切实加强学生缴费工作的管理,财务处分别在开学第一周末和每月末统计未缴清学费人数和缴费率,缴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缴费率=当年学费实缴数/当年学费应缴数(含历年积欠学费)*100%
当年学费实缴数不包括已批准的缓交学费数。各班级应到人数以上学期末实有人数计算;对新学期因故不再到校学生,辅导员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学费收缴按缴费率对各系各级负责人试行奖惩办法。各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的奖惩按全系缴费率来核定;辅导员的奖惩以实际所带全体学生缴费率核定
第二十四条 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奖惩办法:开学缴费一周内各类学生的平均缴费率达到85%的系,学院将如数按时发放责任津贴。达到90%者,一次性每人给予奖金500元,达到95%者,一次性每人给予8奖金00元。不足85%者,一次性暂扣责任津贴400元,不足80%者,一次性暂扣津贴600元。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奖惩办法:开学缴费一周内各类学生的平均缴费率达到90%,学院将如数按时发放责任津贴。达到95%者,一次性给予奖金300元,达到97%者,一次性给予奖金500元。不足90%,一次性暂扣责任津贴200元,不足85%,一次性暂扣责任津贴300元。
第二十六条 所有暂扣津贴时间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学费缴费率达到各系85%;各辅导员分管学生90%后,所暂扣津贴如数发放,三个月后仍未达标,所扣津贴不再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学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此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